近日,公安部、中央政法委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教育部、民政部、司法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全国妇联、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《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
明确家庭暴力证据标准
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
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
《意见》明确
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
基本证据条件包括:
同时
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;
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、短信、即时通讯信息、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;
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;
伤情鉴定意见;
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;
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、反映或者求助记录。
明确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情形
聚焦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
《意见》在明确出具
告诫书情形、告诫书内容
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
作出规范
如规定教育、卫健、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,督促指导学校、幼儿园、医疗机构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、救助管理机构、福利机构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。
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,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。